摘自(2014年最新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》全文)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,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:(一)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;(二)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;(三)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《收
摘自(2014年最新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》全文)
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,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:
(一)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;
(二)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;
(三)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《收养登记证》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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